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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今年31歲,養了一只山東細犬,取名“條條”。
2017年5月26日,王女士駕駛小型客車行駛在永嘉縣上塘鎮某街道,胡先生的愛犬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王女士連忙緊急剎車,但是胡先生的愛犬還是被撞到了。王女士以為狗狗并無大礙便駕車離開。
事發后,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王女士負全部責任。
5月28日,胡先生將愛犬送到永嘉縣某獸藥經營部治療,由于情況無好轉轉至某寵物診所。寵物醫生說,根據拍片顯示,胡先生愛犬的髂骨骨折并前移,建議手術治療,然而王女士投保的保險公司不認可近8000元的醫療費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直到去年6月5日,為防止胡先生愛犬的病情惡化,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才同意給狗狗進行手術治療,而這次手術因出現術后感染未能痊愈,醫生說要進行第二次手術。可惜的是,沒等到二次手術時間,胡先生的愛犬便因內臟衰竭死亡。
索賠遭拒“打官司”
在索賠遭拒后,胡先生將王女士和保險公司訴至永嘉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購犬花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5970元。永嘉法院立案后,開庭審理了這起“狗官司”。
法庭上,王女士承認狗是她撞的,對事故責任無異議,不過她說自己已經為機動車投了保險,應該由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則認為,狗在道路上通行,狗主人應盡到監管責任,這次事故中,王女士處于正常直行狀態,是小狗橫穿機動車道且無人牽引和看管發生的。另外,保險公司提出狗作為牲畜,屬于財產范疇,不應按照人身傷害標準賠償醫療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事故發生時,王女士駕駛車輛操作不慎,胡先生未盡到管理義務,未對其愛犬進行束縛,導致事故的發生,雙方均有過錯,故法院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及過錯對事故發生造成的影響,酌情認定王女士承擔70%、胡先生承擔30%的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胡先生所有的狗屬于其合法財產,法院根據收款收據等認定其支付的醫療費、購犬花銷等合理損失共計12720元。因王女士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依照法律規定,該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分項限額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胡先生9504元。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雙方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經辦法官提醒,隨著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路況越來越復雜,駕駛員們在住宅區、學校附近要小心駕駛,減速慢行。同時寵物主人對寵物也有管理看護責任,盡量不要放任寵物無束縛在路面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