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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發生的大大小小交通事故,大家早已司空見慣,對于事故責任的認定,交警通常會根據雙方行駛路線、車速、有無過錯等多方面因素來判斷。若事故中的一方是寵物狗,那么事故又該如何來認定誰對誰錯呢?近日,合肥市包河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寵物狗與電動車相撞 致騎車人傷殘
這起事故的一方是50多歲的杜先生,他是合肥市徽州大道上某小區的工作人員。事故的另一方是小區內一居民飼養的寵物狗。
2016年5月26日14時50分許,杜先生駕駛兩輪電動車在小區內值班巡邏,突然路面上躥出來一只寵物狗,這只寵物狗沒有拴狗鏈,杜先生發現后已經來不及躲避。寵物狗和電動車就這樣撞在了一起。
杜先生連車帶人被撞倒在地上,摔得不輕。事故發生后他被同事和這只寵物狗的主人送往附近一家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左腿脛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外傷。
因為傷勢較重,杜先生之后被轉院至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進一步治療。杜先生兩次住院共計27天。經鑒定,杜先生因外傷致骨折遺留左下肢喪失功能10%以上的后遺癥,評定為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騎車人索賠10余萬 飼養人鑒定車
對于自己的傷殘,杜先生希望討一個說法,因為肇事的另一方是寵物狗,他只能找寵物狗的主人進行索賠。
杜先生認為,作為寵物狗的飼養者,應對此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為此,杜先生將寵物狗的主人李娟訴至包河區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0.9萬余元。
對于杜先生的說法,李娟不以為然,她認為,本案是意外事件,在事發時由于杜先生車速過快,也是導致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杜先生存在過錯。
為了證明自己的看法,李娟申請對杜先生事發時騎行車輛的車速進行鑒定,但是司法鑒定機構認為,事發地的監控視頻資料不具備檢驗鑒定條件,終止了鑒定。隨后,李娟再行申請,某司法鑒定中心認為,由于事發時的車輛不能提供,不能進行現場測量檢驗,不具備檢驗鑒定條件,也終止鑒定。
之所以無法提供事發時的車輛,是因為事發后杜先生將當時騎著的電動車給賣了。
判決:狗主人擔責七成 騎車人擔責三成
包河區法院審理認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娟飼養動物未加管理,導致動物沖撞車輛,造成杜先生摔傷,李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李娟認為杜先生事發時騎行的電動車速度過快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李娟為證實自己的主張,申請對車輛的車速進行司法鑒定,杜先生負有提供事發時騎行電動車協助鑒定的義務,而他出賣電動車的行為,致使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法院認為,他應當對于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近日,包河區法院判決,李娟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付杜先生各項損失6.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