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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寵物正快速進入現代市民的家庭,馬路邊、小區內,寵物的身影可謂無處不在。與此同時,汽車與寵物相撞引發的交通事故也在頻頻上演,而事后牽涉的賠償問題也備受爭議。到底汽車撞傷寵物應該如何賠償呢?
2014年3月的一天,日照市民李女士帶著自家的泰迪犬外出散步,走到某小區門口時,一輛飛馳前行的轎車與小狗相撞,導致小狗受傷,交警部門出具了事故無法查清的證明。
隨后,李女士帶小狗就診,發現多處骨折,由于受傷情況緊急,李女士只得帶小狗轉院至青島治療。小狗住院六天李女士共支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1.5萬余元。李女士認為,小狗受傷期間的各種花費皆因駕車的劉先生導致,事后,她將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1.5萬元的損失。
小狗被撞傷能否要求醫療費等賠償呢?據法官介紹,寵物狗只能算作主人的財產,而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不能超過其購買價值或目前市場價格。在本案中,該只小狗的購買價格為2000元,而目前市場中“泰迪犬”的價格也在2000元左右,李女士為狗狗治療所支出的花費已經超過了狗本身的購買價值,系其自愿支付的擴大損失,對該部分損失,法院不予支持。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
法官告訴記者,狗雖然是有生命的動物,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并不具備獨立的人格,不能作為訴訟的主體,只能歸屬于主人的財產。本案中,劉先生撞傷了李女士的寵物狗導致的是李女士的財產損失而非人身損失,只限于針對財產損失予以賠償。李女士為狗狗治療所支出的花費系其自愿支出的擴大損失,就該部分索求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