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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市男子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條大狗咬傷。兩天后,王茹出手將其打死。7月22日,當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時“涉嫌與他人結伙作案”,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此事引發輿論爭議。
狗咬人,人打死狗,這“官司”該怎么斷,顯然得上升到法律層面說話,而不是拿愛狗人士或“反狗派”的邏輯說事。
王茹打死狗,“故意”性質不存在爭議,但打狗是“故意毀壞財物”,還是有正當防衛因素,卻值得追問。被狗咬傷的李玲玲發帖稱,當事人再見到狗主人遛狗時,因其違背“將狗送走”承諾與其理論,這條狗再次想上來咬人,當事人才將其打傷。若這屬實,那有關方面應就打狗行為是否屬于“緊急避險”,進行解釋說明。就算打死狗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它何以構成犯罪?
而這只狗“價值3.6萬元”的鑒定依據也須公開。之前很多地方警方抓獲偷狗賊,就因寵物狗實物價值好認定、觀賞價值判定沒依據而難以處理。
何況據6月20日媒體報道,連云港市開展城區養犬集中整治,禁養22種犬中就有德國牧羊犬。其禁養規定實施了多年。在此情形下,惡犬傷人后警方不處理也未督促主人處理,受害人一方將其打死卻被追刑責,其執法邏輯難免背離社會認知。希望當地作出更多案情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