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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寵物狗都是主人心中的“幺兒”,看到“幺兒”受侵害,奮不顧身上前“搭救”的人也不在少數,可是鄭州市的秦女士卻在護狗的同時卻被別人的狗咬傷了。12月7日上午,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判決秦女士獲賠各項損失1.8萬余元。
事發:倆狗有“過節”,一個主人暈倒一個主人被咬
2015年7月的一個傍晚,家住鄭州市惠濟區的秦女士和老伴在自己小區內遛狗,突遇同小區的王先生帶著自己家的薩摩耶犬也在遛狗,因為之前兩狗有過“過節”,此次兩狗再次狹路相逢。
秦女士見狀,準備抱起自己的小狗往回走時,小狗已經沖了出去,對面王先生也是極力牽著自家狗的韁繩往后拉,試圖避開秦女士家的狗,但兩只狗開始相互吼叫、爭斗,王先生不小心被狗繩纏繞腿部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頭部受傷,一時昏迷。王先生的薩摩耶犬就此掙脫,在秦女士追上小狗將其抱走的時候,薩摩耶犬跑過來將秦女士胸部咬傷。
隨后,秦女士到醫院清洗傷口并接種狂犬疫苗,同時被診斷為:創傷后傷口感染、犬咬傷,住院治療。后又因被咬傷的創面反復結痂、破潰,再次住院。醫院對其進行了右乳犬咬傷后病損切除術,兩次住院共30余天,花費醫療費1.7萬余元。
出院后,秦女士家人找到王先生要求賠償相應的費用,王先生拒絕相應的要求,秦女士隨后一紙訴狀將王先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王先生支付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萬余元。
庭審:秦女士為使用束犬鏈,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病情給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壓力,他必須賠償我的相關損失。”法庭上秦女士氣憤地說。
“她遛狗未使用狗繩,不符合《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她自己也有責任。”法庭上針對秦女士的控訴王先生反駁道。
經審理法院認為,秦女士系由王先生飼養的犬只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王先生作為動物飼養人及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秦女士在外遛狗時未按照《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犬只束犬鏈進行牽引,其飼養的小狗跑向被告飼養的犬只并發生撕咬,其在犬只撕咬過程中抱走自家小狗,應當注意到存在被狗咬傷的風險,但因其未盡到充分注意及防范義務,故其對此次傷害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認為被告王先生在秦女士被狗咬傷的事件應當承擔70%的責任,由秦女士承擔30%的責任。
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決,被告王先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秦女士各項損失1.8萬余元。
相關:寵物狗傷人事件增多,如何預防和管控
現如今養寵物狗的人越來越多,與此同時,寵物狗傷人引發的民事案件也逐年增多。惠濟區法院對該院受理的相關案件統計發現,此類案件的發生,大都與飼養者疏于對寵物狗的管控有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78條也作了相關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動物傷人,我國民法采取的是危險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這是由動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潛在危險性決定的,即只要發生損害,這種損害與飼養動物的傷害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無論其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是否有過錯,他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是受害人自己過錯,例如受害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飼養動物而造成自身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將不承擔責任。第三人導致的損害,將由第三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市民,飼養寵物狗無可非議,但是寵物主人應注意訓練寵物狗的生活習性,避免寵物狗外出時引發的撕咬沖突,建議飼養比較溫順的品種。遇到沖突后雙方應相互理解,冷靜溝通,避免將矛盾升級。切莫小看一條狗鏈子,對寵物狗的有效羈束,不僅能使飼養者免于財產損失,更可以使他人免受人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