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飼養寵物已成為一種潮流。一方面,飼養寵物可以給人帶來快樂及精神滿足,另一方面,如果管理不當,則容易造成許多問題。比如動物糞便帶來的衛生問題,遺棄、逃逸的動物帶來的動物管理問題,以及由于管理不當導致動物傷人的問題等,都屬于飼養動物所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在司法實踐中,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例雖然在絕對數量上不多,但也屬于較為常見的侵權案件類型。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動物致人損害案件處理的主要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是第三人過錯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過錯造成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則不承擔責任。在適用法律上較為明確、簡單。
但自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將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單獨列為一章,并分幾類不同損害情形分別進行了規定,比較之前的法律規定,應當說更加復雜。記者為此采訪了北京一中院民二庭法官,就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不同情況分別進行介紹,以使廣大讀者對動物致害的責任承擔問題有更加直觀的認識。
■ 飼養一般動物致人損害
這種情況下是指合法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問題。如王某家養了一只小型犬,在遛狗過程中,該狗用爪子將小區正在晨練的李某劃傷。為此,李某花費醫藥費及交通費400余元。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因王某無法舉證證明該損害是因李某或第三人過錯造成的,法院終判決王某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案例中,王某飼養的屬于經過合法登記的寵物狗,造成他人損害的,則可以依據本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能證明損害結果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能證明受害人存在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動物飼養人、管理人的責任。
■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損害
這種情況是指飼養的動物經過合法登記,但是由于主人未對其飼養的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這種情況下,不問受害人是否有過錯,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不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本身即存在重大過錯,承擔更為嚴格的責任應當是情理之中的事。比如,許多狗主人不對其寵物狗系狗鏈,在此情況下,如果狗將他人咬傷,狗主人即應依據本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 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人損害
這種情況指飼養的動物為法律明令禁止的不允許個人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情形。根據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城市區域禁止飼養大型犬只,這種大型犬只(如藏獒、黑背、蘇聯紅等大型兇猛犬只)通常對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威脅,因而在飼養上為法律所禁止。如果某人違反法律規定,私自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這里的危險動物應當作擴大解釋,還應包括其他一切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如蟒蛇、鱷魚等野生兇猛動物),并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則不論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動物飼養人、管理人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形同樣屬于較為嚴格的責任,因為飼養禁止飼養的、對他人人身安全具有威脅的動物本身即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存在重大過錯,因而應當承擔較為嚴格的責任。
■ 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
這種情況的特殊之處即在于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如果動物園能夠證明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則不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動物園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因此,這也提醒大家,如果去動物園參觀,應當注意與動物保持距離,避免被動物致傷。因為動物園如果證明自己已盡到管理職責,不承擔責任,那受害人就得不到補償。
■ 遺棄、逃逸的動物致人損害
侵權責任法對動物致害責任還明確了另外一個問題,即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關于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條規定應當說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在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問題。如動物被主人遺棄或自行逃逸導致了流浪動物的數量越來越多,并給城市管理帶來了一定的難題,侵權責任法規定由流浪動物的原飼養人、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但是,如何舉證證明某人即是被遺棄或逃逸動物的原飼養人或管理人,在有些情況下將成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法官提示
面對越來越多的寵物飼養者,法官提示,侵權責任法對于動物致害有明確、詳細的規定,所以養貓養狗一定要慎重:一是要盡責,寵物出門一定要拴鏈、要定期打預防針,別給自己和他人惹麻煩;二是要合法,大型犬、烈性犬、危險動物千萬別在小區里養,傷了人全是您的責任;三是要有始有終,既然養了就別隨便扔,要不然今后傷了人依然要負責任。此外,帶孩子去動物園得多加小心,別離動物太近,更別帶孩子違反規定去喂食,要不然傷了孩子您還得自掏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