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店員工鄧某工作時被店內寵物狗咬傷要求店主賠償,由于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近日,閘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店主黃某賠償鄧某醫療費、交通費等8800元。
黃某系該寵物用品商店經營者,經營場所位于彭浦鎮永和路。去年8月2日,市民洪先生報警稱在永和路寵物店內有人被狗咬傷。民警到場后,經了解系寵物店員工鄧某被寵物咬傷,店老板黃某已自行送員工到醫院。當日,鄧某在醫院就診時登記的姓名為“黃某”,后鄧某又在附近多家醫院復診。審理中,應鄧某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其損傷后休息、護理、營養期限進行法醫學鑒定。鑒定意見書認為,鄧某因遭犬類咬傷致左前臂及右膝部等處軟組織創伴左橈骨中下段不完全性骨折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鄧某雖未能提供其與黃某存在雇傭關系的書面證據,但綜合警方接警記錄、鄧某自述工作情況及所持登記名為“黃某”的就醫記錄等證據,可見鄧某是在從事雇傭工作時被犬咬傷,在沒有證據證明鄧某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黃某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