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六旬的王老太自稱帶著孫女外出玩耍時被一只未拴狗鏈、沒戴嘴套的藏獒咬傷。王老太將藏獒飼養人和主人一并訴至法院索賠。今天上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據悉,這是侵權責任法施行后,石景山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危險動物傷人案。
王老太說,今年7月28日晚上,她抱著2歲半的孫女玩耍時,張先生帶著自家沒拴狗鏈、沒戴嘴套的成年藏獒出來遛彎。藏獒突然沖過來,王老太護住孫女,但自己被藏獒咬傷左臀部。
王老太說自己被襲后一直驚慌、心悸、住院治療后被診斷為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王老太認為,藏獒主人張先生飼養烈性犬,還不戴狗鏈、嘴套出來遛狗,嚴重違反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王老太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萬余元。
藏獒的飼養人張先生在庭上解釋說,事發當晚他遛狗時拴的狗鏈有點松,王老太喊了一聲,狗驚了,掙脫狗鏈撲了過去。他立即帶著王老太去打針看病,醫生確認王老太被狗咬傷,但說冠心病與狗咬無關。在檢查完畢后,王老太要求住院是其自作主張。張先生認為王老太提出的索賠數額太高,有些費用與狗咬無關。而藏獒的主人表示對自家的狗咬人感到難過,相信法院會公正判決。
“辦狗證時,養犬辦是否告知過大型犬不能外出遛?”法官問張先生,他一口否認:“沒有。”“那你是否知道狗要在非重點地點圈養?”法官接著追問。“知道,但我認為狗只有幾個月,還不大。”張先生將遛狗的責任都攬在自己身上,說狗主人并不知情。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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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記者了解,北京近幾年每年都有至少十余萬人被貓狗咬傷。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寵物傷人案都以《民法通則》來作為法律依據,其中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少咬人寵物的主人因此被法院判決賠償,也有人以被咬傷者有過錯要求減輕或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首次明確了“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即如果飼養動物經過合法登記,但是由于主人未對其飼養的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損害的,不問受害人是否有過錯,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私自飼養城市區域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及蟒蛇、鱷魚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的,不論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動物飼養人、管理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