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停車場倒車時將王某的愛犬軋死,王某心疼不已,將司機李某及車主董某起訴到法院,索賠損失三萬元。4月13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正式調解此案。
王某是惠濟區人,在長興路上開了個停車場。2009年10月21日,李某在該停車場內倒車時將王某喂養的一只比特犬軋死。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認為,這只比特犬是他七八個月前花三萬元買的,平常他當寶一樣,現在被軋死了, 心里實在舍不得,要求李某賠償三萬元損失。而李某認為車是董某的,他只是司機。并且王某既然養犬,就應該照顧好,不應該讓它亂跑,何況這只狗也沒有這么貴。
法院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經過雙方同意,立即對此案進行了調解。法官認為,根據《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每戶居民只準飼養一只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而比特犬的斗性很強,算是烈性犬。第十九條規定,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對犬只的看護管理,確保犬只不得妨礙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在此次事故中,王某沒有盡到對自己所養犬只的看護義務,有一定的過錯。而且《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還規定,個人所養犬只不得進入車站、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停車場也是公共場所。
聽到法官的勸解后,王某認為自己確有一定的過錯,愿意將賠償降低。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終達成一致協議:車主董某賠償王某財產損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