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近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規定明確要求,養犬人攜犬出戶時應當自行攜帶清潔用品,及時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清除,并可處50元罰款。
該規定還明確指出,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交客運車輛和長途客運車輛。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佩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
違反該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注銷養犬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