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寵物法制-寵物傷人,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發布時間:2009-12-16 來源:派多格寵物美容師培訓學校 作者:管理員 點擊:1847次
兩犬嬉戲小狗主人“拉架”摔傷
法院判決大狗主人也需擔責
李某遛狗,適遇唐某遛其大型牧羊犬到此,兩狗撲打,李某慌忙中牽拉狗繩絆倒受傷,李某將唐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令唐某賠償李某藥費、醫療費、護工費等1萬余元。
2008年2月28日上午7時許,李某牽著寵物小狗遛狗至上海荻柴浜橋附近時,正好遇上唐某遛其牧羊犬也來到這里,兩犬嬉鬧時李某摔倒 ,右臀部著地,經路過民警撥打120救護車后被送至浦東新區公利醫院救治。
經診斷,李某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經住院治療后李某于3月17日出院。6月18日,李某提起訴訟,以其摔倒受傷是唐某之牧羊犬沖撞李某腹部后造成為由,要求唐某支付李某損失2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 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李某是摔倒造成傷害,非唐某的牧羊犬直接咬傷,故唐某的牧羊犬沖撞致李某摔倒的舉證責任在李某,現李某未能舉證證明,故對李某要求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上訴認為唐某的牧羊犬因未牽狗繩致使其受到沖撞和驚嚇而摔倒,唐某對其所受損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唐某則辯稱:事發時其牽著自己的牧羊犬,李某是被自己的牽狗繩絆倒。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查明:雙方當事人遛狗相遇,李某為避免自己的寵物小狗在兩犬嬉鬧時受到唐某的牧羊犬欺負,在拉牽狗繩將寵物小狗脫離牧羊犬的親聞舉動過程中摔倒。
根據普通人的社會常識和生活經驗,在面對犬類間的交往時,一般應能意識到犬類出于其本身的特性,無論它們在體格形態上是否有區 別還是在脾氣性格上有所不同,均會作出某些異于常態的表示行為,如親聞、吠叫、跳躍、撲打等以示友好或敵意,這種預見對于動物飼養人 或管理人而言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更應在此種場合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負起妥善管理之責。
然而,本案中,唐某作為老年人,對大型犬的管理能力有限,在兩犬相遇嬉鬧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掌控措施,防范可能發生的危險行為,致使李某受傷,唐某具有過錯。現唐某稱李某因為避免兩犬嬉鬧在后退中被自己的牽狗繩絆倒摔傷,該主張不能證明李某對損害后果的 發生具有過錯,故唐某無免責事由,理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自身已是77歲高齡,對這樣一名動物管理人而言,其年事已高,不僅影響其管理動物的能力,也會導致其應對變故、自我防備能力的下降。因此,李某對于因兩犬嬉鬧導致的損害,本身亦有過錯。綜合考量本案事發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法院酌情確定雙方各半承擔責任。
連線法官
致害行為與因果關系如何認定
本案承辦法官陳敏對記者說,隨著豢養寵物人群的增多,動物致害事件也愈演愈烈。要正確審理此類型案件,就必須理清以下三個問題:
動物加害行為的認定問題
一般認為,動物加害,不論其是自主加害還是在外界刺激下加害,也不論其是積極狀態加害還是消極狀態加害,都是動物基于其本能而 加害他人。積極狀態加害行為比較容易理解和判斷,如動物將人咬傷等。消極狀態加害行為,較為常見的是動物因其體型、吠叫等非直接攻擊 性行為造成他人因恐懼而受到損害,如心臟病發、不慎摔倒等。本案中,上訴人李某訴求的事實為被上訴人唐某未牽狗繩,牧羊犬撞擊其腹部 后倒地受傷,而被上訴人唐某則辯稱事發時其牽著自己的牧羊犬,上訴人是被自己的牽狗繩絆倒的。我們認為,動物本身就具有致人損害的危 險性,更何況在兩犬嬉鬧時由于它們的親聞、吠叫、撲打、跳躍等行為更增加了其致害的危險性。因此上訴人即使被自己的牽狗繩絆倒受傷, 也是因為其處于兩犬活動范圍之內,近距離地接觸該危險源。這種加害行為可歸屬于消極的行為狀態。
動物加害與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
本案中,我們適用了相當因果關系規則。相當因果關系規則,也稱為適當條件說。結合本案案情,上訴人身處于一個人與動物共處的相 對較小的活動范圍之中,基于動物本身的特性、兩個動物管理人又都是老年人、被上訴人所管理的牧羊犬體形較大,這樣一個具有較大危險的 因素,無論是基于法官還是一般社會民眾都能加以認知,應該知道在犬類活動范圍之內,老人相對處于安全劣勢,應變能力較弱,隨時可能遭 到動物的攻擊或威脅。因此,正是這種可能性的存在,成立了發生損害事實的適當條件,它包含了牧羊犬直接撞擊上訴人腹部的可能,也包含 了上訴人因為避讓牧羊犬牽拉狗繩過程中被繩絆倒的可能。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審理中的陳述,牧羊犬在兩犬嬉鬧過程中有撲擊、親聞、跳躍的 舉動,我們認為依據日常生活經驗即可判斷:如果行為回溯仍有上訴人摔倒的可能發生。因此,動物致害與上訴人的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
本案應適用過失相抵責任來確定雙方當事人各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系因動物致人損害引發的賠償糾紛,作為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可依法列入過失相抵的適用范圍。本案中,對受害人即上訴人的過失認定標準主要根據注意義務的內容和輕重進行判斷。上訴人李某雖受到損害,但其本身也是一名動物管理人,應對所管理的小犬負有特殊的 注意義務。但其于損害發生時已是77歲高齡,對這樣一名動物管理人而言,其年事已高,不僅影響其管理動物的能力,也會導致其應對變故、 自我防備能力的下降,不僅無法履行應盡的特殊注意義務,連一般人所應盡的合理的注意義務、防范措施都較難做到,故其具有重大過失。同樣,被上訴人唐某作為老年人,對大型犬的管理能力也相對有限,在兩犬相遇嬉鬧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掌控措施,防范可能發生的危險行為,致使上訴人受傷,被上訴人唐某所具有的過錯也是一種重大過失。在過錯比較中,雙方當事人過錯比例相當,故可以同等責任論處。
法律分析
寵物傷人案的三個關鍵問題
近幾年,隨著寵物特別是寵物犬的增多,因寵物犬傷人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也日益增多,不論是受害人還是寵物主人都因此而平添了許多煩惱。作為寵物飼養者和社會公眾有必要對這類案件的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和賠償責任承擔者等法律問題有所了解,以避免此類糾 紛的發生。
歸責原則
關于動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 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 當承擔民事責任。”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對于動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 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 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是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來審理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件,這是此類案件與一般侵權案件的不同之處。
在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中,雖然不考慮被告的過錯,但依然可以進行過失相抵。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可減輕被告的責任。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 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原告穿行兩個院落之間并不用于通行的鐵門,其在進入被告的院落時應當意識到狼狗對陌生人具有的危險性,并對可能產生的損害后果有一定的預見。因原告對這種損害后果的發生預 見不足進而導致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所以應當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舉證責任
關于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動物致人損害案件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此類案件 并不考慮被告的過錯問題。
對于原告而言,其負擔的舉證內容是:有損害發生;原告的損害是由被告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的。對于被告而言,其負擔的舉證內 容是:損害是因原告的過錯或者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如果能夠證明,即可減輕或者是免除被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有時原告要舉證證明損害是由被告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的會較為困難。這是因為動物致人損害事件的發生一般都較 為突然,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有時并不在事發現場,而有的動物(例如寵物狗)往往是一群在一起玩耍,不易分清和確定是哪個動物造成了 損害,又加之現場往往沒有或很少有目擊證人,所以原告往往很難證明損害是如何造成的。這種情況下,受傷害者應當立即報警,通過警方的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來固定證據,以便在訴訟中主張自己的權利。另外,在一些管理先進的小區會有實時的監控錄像,通過調取錄像可以確定 致人損害的動物。
對于被告上法庭的寵物飼養人而言,其要證明損害的發生是由原告的過錯或者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比如原告或第三人不聽被告的勸告故意挑逗、激怒動物,致使動物失去控制,或者是原告故意靠近動物的牢籠去戲耍動物,這些情形都是被告據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 事由。很多時候被告只是一味證明自己盡到了看管義務,并不存在過錯,但實際上被告過錯的有無對這類案件并無實質性的影響,被告的過錯 并不是法定的抗辯事由,無法起到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效果。
賠償責任承擔者
另外,寵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認定也是此類案件的關鍵問題,在責任主體方面,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動物的飼養人或者是管理人。而在司法實踐中,實際上會涉及所有人、管理人和實際的占有人。這三類人,在一般情況下,真正的責任主體只需要考慮 所有人和管理人。還有一種情況是,動物主人雇傭的保姆或臨時雇工代為管理動物,因未能有效管束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這種情況下的責任人 應當是雇主,而非臨時管理人員。很顯然,保姆或臨時雇工并非動物的實際飼養人或者是管理人,也不是動物的所有人,其只是受雇而行使管 理職責,因此,動物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由此,法官提醒人們:動物的“飼養人”或者是“管理人”并不是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范圍和含義較為寬泛的日常用語,司法實踐中并不會簡單拘泥于法律條文用詞的表述,而是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飼養人或管理人做類推或擴大解釋,以便確定真正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主 體。作為寵物飼養人應當加強對寵物的管理和約束,防止其對他人的傷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當然,人們也應當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對 有傷害能力的寵物犬之類的動物要有防范意識,避免自己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