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勤被狗咬傷,所要精神賠償困難重重
發布時間:2009-10-26 來源:派多格寵物美容師培訓學校 作者:管理員 點擊:1949次
警察陳某在執行公務時,被柴某的狗無端咬傷,事后此狗被檢驗為狂犬病陽性。因聽說狂犬病可能潛伏30年到40年,擔驚受怕的陳警官將狗主人柴某告上法庭,索要精神損失費2萬元。昨天記者從房山法院獲悉,法院已受理此案。
陳某是市公安局燕山分局警員,今年5月6日下午,他被派到燕山羊耳峪北里社區督促養犬注冊登記和注射疫苗的工作。他剛到現場,柴某牽的一條黃黑色柴狗突然掙脫脖套撲向陳某,將其右小腿、左臂和左肘部咬傷。后經醫院診斷,陳某傷情為“犬咬傷Ⅲ度(右下肢、左上肢)”,醫囑住院治療17天。
5月13日,北京市獸醫實驗診斷所出具動物疫病檢驗(檢測)報告書,證明該狗唾液的檢驗結果為狂犬病陽性。
據了解,這條狗還曾在2007年底至2008年初發生過撲咬他人致傷的情況。
陳某出院后,多次與柴某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對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無奈起訴到法院。
陳某認為,柴某和其丈夫作為該狗的飼養人和所有人,未盡到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同時,由于該狗為狂犬病陽性,對陳某今后的正常生活和生命安全也造成巨大隱患。因此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等實際財產損失1.6萬余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法庭上,柴某夫婦承認自家的狗咬傷了陳警官,雖然他們當時拉著犬鏈試圖制止,但是狗自己褪了脖套竄了出去。他們只同意賠償實際財產損失,但由于陳警官已經傷愈出院,未構成傷殘,因此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撫慰金。
此案目前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官釋案
據該院法官隗斌介紹,依據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傷者因侵權導致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得到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嚴重后果”通常指傷殘或死亡,或有精神衛生方面的診斷證明,對于有狂犬病的狗傷人所帶來的狂犬病潛伏風險,并沒有統一的處理意見。據悉,狂犬病是世界上病死率高的疾病,一旦發病死亡率為100%。近年來,隨著養狗和家養寵物數量的增多,以及缺乏對犬和貓等寵物的嚴格管理,使得我國狂犬病發病率呈現上升趨勢。狂犬病的潛伏期多為半個月到三個月,但個別可以達到6年到15年以上,甚至終生潛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