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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上午,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案件進行公開審理,由于寵物狗主人未盡到管理約束義務導致他人受傷,法院判決寵物狗主人賠償傷者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萬余元。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原告史某上班途中在經過對面馬路時,正巧撞到徐某養在自家廠里用來看門的小狗。史某駕駛的電瓶車從小狗身上軋過,史某連車帶人摔倒,徐某在去抓受傷的小狗過程中也被小狗咬傷。后經醫院診斷,史某為L1壓縮性骨折,腰椎活動受限,需要住院手術。史某選擇了保守治療,花費醫療費用4342元。
事情發生后,史某及其丈夫報了警,并多次找到徐某協商賠償事宜,但都沒能達成一致。今年7月,經鑒定機構鑒定,史某的損傷為十級傷殘。史某遂將寵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兒子楊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損失10萬余元。
法庭上,徐某承認案件中的小狗是自己飼養的,但她辯稱,史某不是因為撞到狗才摔倒,而是聽到狗叫后回頭觀察才意外摔倒,整個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責任。“小狗受傷后我送去寵物醫院,花了2000多也沒能救回來,當初買狗也花了2500元。”徐某說。另一被告楊某的代理律師則表示,狗是楊某購買后拿去給母親飼養用于看護工廠的,所以楊某并非本案的責任主體。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狗雖是楊某去購買,但實際是送至徐某廠里飼養看門,故徐某才是小狗的實際飼養人,楊某無需擔責。按照法律規定,飼養人負有動物的安全性維持義務,徐某在戶外未對小狗進行有效牽領及約束,導致小狗與史某的車輛發生碾壓,造成史某摔倒受傷,徐某應當對史某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終,宜興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徐某賠償史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總計10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