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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攜帶寵物狗乘坐快運,被快運工作人員要求“人狗分開”,結果運輸途中出意外,愛犬在途中丟失,再找到時,已經不幸死亡。為此,狗狗主人林小姐狀告運輸公司,要求被告賠償全部損失。
運輸途中丟失,找到時已死亡
事發當天,2016年6月6日,林小姐從沙縣乘車前往廈門。當日下午3點左右,她在泉州南安換乘另一輛大巴。她一上車,司機看到她帶著寵物包,里面有條貴賓狗。司機立即勸阻她,稱寵物狗不能帶上車。
但是,林小姐不愿將愛犬丟下,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后,司機和林小姐決定各讓一步,同意把貴賓狗放到大巴底部的行李柜。
到廈門后,林小姐打開行李柜要取愛犬,卻發現狗狗不見了。她焦急萬分,找司機詢問才得知,司機在中埔高崎火車站停過車并開過柜門,在開柜門的過程中寵物狗跑掉了。
寵物狗丟失后,林小姐及其親友通過發宣傳單等各種方式,從當天下午一直尋找到6月10日,但找到時寵物狗已經死亡。
事后,林小姐多次找運輸公司協商索賠,但運輸公司均拒絕賠償。于是,她將運輸公司告上法庭。林小姐起訴認為,她支付的票款中包含運輸其攜帶行李的費用。寵物狗屬于旅客在運輸中攜帶的行李物品,因此,被告構成了違約,應當承擔全部經濟損失,賠償寵物“身價”200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5000多元。
法院一審判決,各擔一半責任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運輸公司應當承擔50%的責任,要賠償給林小姐1815元。
法官分析說,運輸公司同意林小姐將寵物狗存放在行李柜一并運輸至終點站,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寵物狗在途中丟失進而死亡,已構成違約。另一方面,林小姐作為寵物狗的主人,放置寵物狗時未采取足夠的安全約束措施,致使寵物狗脫離寵物包,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也有一定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