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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養寵物犬已經成為時尚。在住宅區里,隨處可見帶著狗散步的人們。偶爾相遇,愛犬人士還會交流一番養狗心得。如果寵物犬撞傷了他人,責任應當如何認定呢?近日,武侯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寵物犬撞傷他人而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被告陳先生、文小姐各自向受害人劉小姐賠償8萬余元,共計16萬余元。
寵物狗掙脫狗鏈 將路人撞骨折
陳先生和文小姐都是武侯區一環路某小區的住戶。陳先生養了一只金毛犬,文小姐養了一只薩摩耶犬。兩人經常在小區碰面,互稱“金毛爸”、“薩摩媽”。
去年6月23日晚上,陳先生外出遛狗時與文小姐相遇并交談。交談過程中,二人對金毛犬是否能被陌生人牽走而感到好奇,決定就此一試。陳先生將狗項圈套在金毛犬頸部,并將狗繩交給文小姐。當文小姐將金毛犬牽走至二三十米開外時,陳先生在遠處呼喊金毛犬,金毛犬立刻掙脫狗鏈,奔向陳先生。恰逢此時,劉小姐從此路過,躲閃不及,被奔跑中的金毛犬撞擊腿部而受傷倒地。
傷者起訴狗主人及牽狗者
索賠16萬余元
事發后,劉小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檢查為左脛骨平臺骨折。
出院后,劉小姐將陳先生、文小姐訴至武侯法院,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手術費等共計16萬余元。
陳先生辯稱,事發時,他并不在現場,不應對事故發生承擔責任。劉小姐被撞一下就骨折不符合常理,請求法院對其骨折發生是否因為自身健康原因進行鑒定。
文小姐認為,事發時,陳先生想試驗一下,看陌生人是否能將金毛犬牽走,文小姐只是幫忙牽狗。陳先生在遠處呼喚金毛犬,金毛犬掙脫狗繩跑向陳先生并將劉小姐撞傷,這時狗繩還在自己手中。綜上,陳先生應承擔賠償責任,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狗主人及牽狗者屬共同管理人
各自賠償8萬余元
武侯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規定,陳先生作為金毛犬的飼養人,應對劉小姐被金毛犬撞傷而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文小姐雖非金毛犬的飼養人,但其與陳先生共同商議,對金毛犬是否能為陌生人牽走進行嘗試,當時金毛犬實際處于文小姐的控制之下。因此,在事發時,她與陳先生共同屬于金毛犬的管理人,應與陳先生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后,武侯法院認定,事件的發生系因陳先生、文小姐共同嘗試考察寵物的特性所致,各自對劉小姐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因此,判決陳先生與文小姐各自向劉小姐賠償8萬余元。
目前,文小姐已經提起了上訴。